(2017)渝0113民初8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晶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晶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264号原告: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107号。负责人:魏晓玲诉讼代理人:袁渝,执业律师。被告:重庆晶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756213874P。诉讼代理人:师争明,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晶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宏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