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执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执复2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中东村。负责人:霍永礼,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皂君庙胡同。法定代表人:张宝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顺。复议申请人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执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辽0782执401号执行裁定,预查封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房七套。2017年14月10日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辽0782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镇市亨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