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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欧明泽与被告宋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明泽,宋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05号之一原告:欧明泽,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军,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327376(1-1)。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原告欧明泽与被告宋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欧明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明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明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明泽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忠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