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46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乾,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日1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乾酒后驾驶豫N30K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凯旋路地下道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乾血液中酒精含量13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及复印件,车辆信息,抓获经过,查获证明,有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乾曾因犯罪被判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申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