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柔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柔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0735451L。法定代表人陈利群。被执行人郭柔佳,女,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柔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柔佳履行(2017)川0504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柔佳银行存款42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