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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莫运晓、黄南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运晓,黄南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运晓,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南海,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经密谋盗窃后,窜到平南县官成镇官成市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镊子将被害人巫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价值599元的OPPO手机一台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巫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不锈钢镊子一个,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购机发票、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巫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事前共谋,分工合作,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运晓、黄南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运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经羁押的一天予以折抵。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不锈钢镊子一个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钊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