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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辉腾电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辉腾电子有限公司,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482号原告:台州市辉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浙江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花,浙江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二号路71号-2。法定代表人:仇维。原告台州市辉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台州市辉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辉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辉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