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志奇诉周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奇志,周愿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149号原告胡奇志,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周愿,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受理胡奇志诉周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已迁至长沙市岳麓区岳北社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户籍已从汨罗市迁至长沙市岳麓区岳北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长沙市岳麓区岳北社区,故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愿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