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勤明与郭青梅、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明,郭青梅,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李勤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郭青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冯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李勤明与郭青梅、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郭青梅、冯梅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郭青梅与脱孝光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X段X号X幢X单元X层X号128.1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之日起三年。二、对冯梅与胡宏元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X号X幢X单元X层X号100.47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导致查封标的物失效,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