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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民初487号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33号岭南园林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尹洪卫。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卫星村国色天乡西班牙馆。法定代表人:杨朝。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7041.99元及对应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色天乡水上乐园项目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合同总价、合同工期、工程结算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将付款方式具体约定为:“正式进场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备料款,从进场后的次月开始,每月22日前提交已完工程产值报表,被告按审定的已完工程量的60%在次月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85%,并扣除已付工程款;留15%的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不计取利息,若质保金被依约扣除后,仅支付剩余部分(如有)。”。上述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原、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结算报告》,确定工程结算总价为8949101.74元;余质保金1342366元,质保期1年,若无质量问题2013年8月30日后退还1342366元;已支付工程款为7212059.75元,扣除已付款及质保金后的未付工程款为394675.99元。截止起诉前,被告仍有1737041.99元工程款未予支付。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本案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色天乡水上乐园项目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合同总价、合同工期、工程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将付款方式具体约定为:“正式进场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备料款,从进场后的次月开始,每月22日前提交已完工程产值报表,被告按审定的已完工程量的60%在次月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85%,并扣除已付工程款;留15%的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不计取利息,若质保金被依约扣除后,仅支付剩余部分(如有)。”。上述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原、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了《结算报告》,该报告确定该工程结算总价为8949101.74元,余质保金1342366元。质保期为1年,若无质量问题2013年8月30日后退还1342366元;已支付工程款为7212059.75元,扣除已付款及质保金后的未付工程款为394675.99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有394675.99元工程款未支付,1342366元质保金未退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色天乡水上乐园项目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报告》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量并在质保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按照结算报告上确定的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及退还质保金,现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质保金不计算利息,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94675.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94675.9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342366元;三、驳回原告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6.5元,由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