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姬冬梅与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冬梅,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253号原告:姬冬梅,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李生,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姬冬梅与被告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姬冬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姬冬梅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冬梅负担。审判员 沈永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