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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姬冬梅与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冬梅,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253号原告:姬冬梅,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李生,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姬冬梅与被告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姬冬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姬冬梅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冬梅负担。审判员  沈永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