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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学孟与秦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孟,秦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孟,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被执行人秦焕民,男,现住巴林右旗巴彦琥硕镇。本院在执行杨洪卫与杨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焕民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焕民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0345899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