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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蒋淑彩与孙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淑彩,孙孝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925号原告蒋淑彩,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轩,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孝鑫,男。原告蒋淑彩与被告孙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12月9日,被告孙孝鑫向原告借款3.5万元,12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同年12月15日,原告蒋淑彩要求被告孙孝鑫还款,被告不予履行,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2244.3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5月1日,后期利息待支付时一并计付),共计37244.38元。本院认为,原告以孙孝鑫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淑彩的起诉。��件受理费731元,退回原告蒋淑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加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