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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卉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卉,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56号原告:冯卉,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30号一层、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黄德顺。原告冯卉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冯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卉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