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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157号罪犯田杰,男,生于1960年3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现在吴忠监狱二监区服刑。2005年1月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月22日减刑释放。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以(2009)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田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2年1月13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吴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7月9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吴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2009年5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田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2015年第二季度获得表扬奖励,累计得减刑分105.3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宁司通【2016】118号)之规定,原减刑分折算积分为2527.2分,原行政奖励折算积分为66分,总计折算积分为2593.2分。本院认为,罪犯田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财产刑履行情况,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之罪犯,且系主犯、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