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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望都县京津家具城、赵利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都县京津家具城,赵利安,杨玲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京津家具城,法定代表人郑杏芬,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赵利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杨玲革,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望都县京津家具城与赵利安、杨玲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京津家具城与被执行人赵利安、杨玲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龙审判员  许建民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俊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