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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阳辉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辉,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陈阳辉,男,汉族,1991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安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阳辉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阳辉欠款18.39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0.2658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阳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四查”在本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阳辉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陈阳辉同意延期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   玛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