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与王殿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王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堡旭大道。法定代表人:孔庆明职务:院长被执行人:王殿军,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殿军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13刑初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那海波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张永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