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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童高祥与张孟能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高祥,张孟能,长宁县梅白乡柏香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971号原告:童高祥,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智能,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孟能(曾用名:张孟伦),男,194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第三人:长宁县梅白乡柏香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熊培均,该组组长。原告童高祥与被告张孟能、第三人长宁县梅白乡柏香村第一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童高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高祥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童高祥负担。审判员  唐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