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816、9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戴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戴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816、9817号上诉人[原审(2016)粤0111民初14234号案原告、14079号案被告]:广州市戴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C501-C510、A501、A506-A510房号。法定代表人:戴继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2016)粤0111民初14234号案被告、14079号案原告]:冯玉姬,女,汉族,198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诉人广州市戴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079、1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戴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两案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戴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珺审判员 叶文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雅兰谢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