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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480侯敬玉与谢和平、顾怀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敬玉,谢和平,顾怀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480号原告:侯敬玉,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和平,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顾怀军,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侯敬玉与被告谢和平、顾怀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敬玉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谢和平、顾怀军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敬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敬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侯敬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