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俊平与高怀表交通肇事罪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平,高怀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0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平,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怀表,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神刑初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怀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本院对申请人司法救助案款八万元整,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案款及诉讼费用、执行费全部兑现、缴纳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神刑初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扬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