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俊平与高怀表交通肇事罪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平,高怀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0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平,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怀表,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神刑初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怀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本院对申请人司法救助案款八万元整,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案款及诉讼费用、执行费全部兑现、缴纳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神刑初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扬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