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829杨文胜与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胜,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82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胜,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果园路华钢国际3楼3056。法定代表人:陈尤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文胜与被执行人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文胜申请,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281民初39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文胜工程款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文胜与被执行人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欠杨文胜借款6万元,该款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万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尤西自愿为上述协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杨文胜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文胜以已与被执行人江苏裕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钟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