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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晏某1、晏某2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晏某1,晏某2,晏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737号原告:吴某,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晏某1,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晏某2,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晏某3,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晏某1、晏某2、晏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不能提供被告晏某1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向被告晏某1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吴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