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晏某1、晏某2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晏某1,晏某2,晏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737号原告:吴某,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晏某1,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晏某2,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晏某3,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晏某1、晏某2、晏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不能提供被告晏某1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向被告晏某1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吴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