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盛瑞担保有限公司、李丽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盛瑞担保有限公司,李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财保36号申请人:广州市盛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林良品,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丽群,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广州市盛瑞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丽群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丽群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5万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