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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献琴与马文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琴,马文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559号原告:马献琴,女,回族,1996年12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田家寨镇。被告:马文福(身份证号码不详),男,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金乐湾宾馆内。原告马献琴与被告马文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马献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献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献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献琴负担。审 判 员 马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马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