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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曾富令、余开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富令,余开万,周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曾富令,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江西生宁都县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余开万,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周春燕,女,汉族,1079年2月6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余开万、周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余开万、周春燕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436884.67元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