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刑初58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在洛川县凤栖镇城关一队和城关六队其租住房内组织赌博。田某某提供赌具,联系参赌人员,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具体赌博方式是每人发三张牌,5元打底,50元封顶,或者10元打底,100元封顶,俗称扎金花,田某某每局抽头渔利5元、10元不等。截止案发前,田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5000余元,抽头渔利2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在洛川县凤栖镇城关一队和城关六队其租住房内组织赌博。被告人田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每人发三张牌,5元打底,50元封顶,或者10元打底,100元封顶,俗称扎金花,田某某每局抽头获利5元、10元不等。截止案发前,被告人田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5000余元,抽头获利20000元左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自2016年农历12月至2017年农历2月4日,他在洛川县城关一队长宁巷自己的租住房内和洛川县凤栖镇城关六队大队果园由西向东第二家自己的租住房内,购买了扑克牌,联系参赌人员以扎金花方式赌博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他开始先在城关一队长宁巷进巷内朝外开门靠左手第一家他租住房内组织赌博,房主嫌人多,厕所脏的,不太愿意,之后他就搬到城关六队租住并组织赌博,共组织了十几场不到二十场,参赌人就是十几个人不到二十人,每次参赌就四到八个人。参与赌博的人有时候是他打电话叫,有时候是自己来的。具体赌博方式是每人发三张牌,每牌5元打底,50元封顶,或者10元打底,100元封顶,俗称扎金花,他每牌从锅底抽5元、10元、几十元不等,每晚盈利1000余元,共计盈利20000元左右,全是参赌人欠他的账,他一般情况不参与,只在旁边抽取盈利,如果人不够他也支腿子。他给赌博人员管饭、管水,输的人没有钱他给借钱,没有利息,扑克牌是他买的,房子也是他租的,所以他从赌博中抽些钱。平时来赌博的人叫他小钱或小田,方言不一样,音不一样,都是这样称呼,除过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人外,赌博的人还有陵园路鸡血面馆老板广子(绰号),土基的二娃(绰号)、黄陵的建社等。他账本上记的账除建社和田某的账不是赌博账,其他的都是赌博账,总计56400元,除田某的500元外,总计55900元,但是这些钱都是他的流水账,不是挣的钱,他挣了不到20000元,也没有算别人给他还的钱。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2016年12月份左右开始到洛川县老西街果园出门口第二家小钱开的赌场玩扑克牌(扎金花),到2017年2月28日前共去了三次,锅底是5元的话,封顶50元,小钱抽5元;锅底是10元的话,封顶100元,小钱抽10元,具体一次能抽多钱他不清楚。他共输了1000元左右,平时赌博时他身上装着钱,有时输多了也从小钱那借几百元,和他一起扎金花的有小李、老郭,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都是打工的。小钱有时赌,有时不赌。他们平常叫赌场老板小钱,他不知道是小钱还是小田,方言不一样叫法不一样。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8日晚10点左右,他去小钱开的赌场看别人玩扎金花时被警察抓住了,他共去了4次,前3次去了小钱在洛川县城关一队开的赌场,最后一次在西街六队果园这。他去时是一锅10元锅底,100元封顶,小钱抽10元,他共输了400元左右,小钱能抽四五百元,他平时是拿自己的钱玩几把,输了就走了,他不知道别人是咋赌的,和他一块扎金花的人都是打工的,他不认识。他只知道小钱姓钱,别人都这样叫,他也不知道对不对,不知道是小钱还是小田。4、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8日21时许,他一个人去西街大队果园田某某处,除了田某某,另外三人他不认识,他们五人参与赌博,后来陆续来了几个人在旁边观看,他只认识一个姓关的,他们玩了大概一个小时后,公安机关就将他们抓获了。他们玩的是10元钱的锅底,起步10元,100元封顶,组织者田某某给他们提供场所、扑克牌、烟、茶,玩的过程中每把只要锅中超过100元,田某某就抽10元的费用,没有超过100元,田某某就抽5元的费用,田某某抽走大约200元左右,他输了700元左右。他前三天还去赌了一次,开始是5元的锅底,后来是10元的锅底,100元封顶,他输了4500元。他就去了这两次,都是同一个地方,赌博组织者田某某都参与了。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2016年腊月开始在洛川县凤栖镇六队走大队果园的路上由西向南第二家黄陵田某某的租住房内扎金花,有时是每局5元的锅底,50元封顶,有时是10元的锅底,100元封顶,田某某从锅底里抽钱,够150元或者200元田某某就从锅里抽出10元钱,有时候锅大了田某某就从锅里抽30-50元不等,他在田某某处能输2000多元现金,还欠其1000多元的账。他们在田某某家赌博都是自己带来的钱,有时候输了,田某某也给借钱,给他借的钱没有利息,给其他人借的钱他不知道有没有利息,参与赌博的人比较多,他都不认识,也不知道田某某从中盈利多钱。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被人称为老何、快铲。2017年2月28日20时许,他一个人到西街大队果园小钱(音)组织的扎金花场上玩,当时场上有3个人,他只认识小钱,过了一会又来了1个人,他们就开始扎金花,后来又陆续来了3个人,后来的人只是看,没有赌,他们玩了5-6把,就被抓了。他们玩的是10元的锅底,100元封顶,当晚只玩了几把,他没有输赢。赌博组织者是小钱,小钱提供扑克牌、烟、茶、饭,每把结束后如果锅里的钱超过100元,小钱就抽10元钱,如果没有超过100元,就抽5元钱,当晚小钱抽了大概40元左右。他共去了两次西街大队果园处,还去过小钱的另一个地方10次左右,共输了10000-20000元左右,有时是他拿自己的钱玩,有时是小钱借钱让他玩,他共从小钱处借了7000元,还的还剩2000元,他不知道小钱的名字对不对,小钱共抽了20000元左右。7、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他2017年2月28日晚上没事,就去小钱那扎金花,他们玩的是一锅底10元起步,100元封顶,刚玩了一会警察就来了,他没有输赢。他是从2016年12月份左右开始到黄陵小钱在洛川县西街包装市场门口租的房子里扎金花,共去了4次,输了5、6百元,他们扎金花时一锅上了50元,小钱抽5元,上了100元,小钱抽10元,他估计一晚上有可能抽300-400元,小钱有时候参与扎金花,有时候不参与。他赌博的钱都是自己拿去的,借过小田200-300元,已经还了。他也不知道到底是小钱还是小田,都是这样叫。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田某某在洛川县城关一队租住的房子和他是邻家,2016年腊月田某某到食堂叫他去赌博,他没有去,后来他知道田某某房子有人扎金花就自己去了。从农历2016年12月月尽到2017年正月初五,他共去了6晚上,都是每牌5元打底,50元封顶,或者10元打底,100元封顶,每人发三张扑克牌赌博,俗称扎金花。和他一起扎金花的有在西街开羊肉泡馍馆的三娃、送牛奶的、开快餐店的、在洛川县城关一队养羊的铁匠,还有京兆的老王,他们都是这样称呼的,还有几个人他不认识,叫不上名字,有时是七八个人扎,有时是十几个人扎,赌场的人平时叫他“广子”或者“鸡血面”。田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联系参赌人,扑克牌也是田某某买的。田某某每牌从锅底抽5元、10元或者几十元不等,他估计一晚上能抽一、二千元左右,他去的那6次估计能盈利10000元左右。田某某开始在城关一队他邻家这开赌场,正月十几又搬到城关六队去了,他没有去过。田某某有时参与赌博,有时不参与。他的赌资是自己带去的,不够了田某某给他借,还给其他人借,他借了田某某5000元。他6次共输了5500元,自己拿了500元,其他都是借田某某的,现在还欠田某某5000元,他知道田某某的名字,别人都叫田某某小钱(同音)。9、户籍证明,证明田某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1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3月1日,洛川县公安局从田某某处扣押账本一本、赌资3335元、赌具扑克牌一盒。11、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3月1日,洛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城关六队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12、洛川县公安局洛公(刑)行罚决字[2017]53、54、55、56、57、58、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及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复函,证明洛川县公安局对参与赌博的裴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关某某、曹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的行政处罚,宋某某因患病于2017年3月2日被停止执行拘留。13、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明被告人田某某缴纳赌资3335元,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石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分别缴纳治安罚没金各3000元。14、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1日,田某某开设赌场案涉案人员三娃、奶牛、建社、小李、老霍、铁匠、老王,由于都是绰号,无真实姓名,未找到涉案人。15、检查笔录,证明2017年3月1日,洛川县公安局民警对田某某在洛川县城关一队租住房进行检查,发现其2017年农历正月在该房内开设赌场,已搬至洛川县凤栖镇城关六队,经对城关六队的租住房进行检查,发现账本一本、赌具扑克牌一盒、王某某赌资425元、关某某赌资476元、裴某某赌资510元、曹某某赌资560元、石某某赌资640元、田某某赌资724元,以上赌资共计3335元,现场对以上检查的物品及赌资进行扣押。16、人身检查笔录,证明经洛川县公安局干警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其未携带违法物品。17、刑事现场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田某某辨认,洛川县城关一队长宁巷内就是其2016年农历腊月至2017年正月开设赌场的地点;洛川县城关六队苹果工业园区东侧就是其2017年正月至二月开设赌场的地点。18、账本,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共为他人提供赌资55000余元。19、案件照片,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对现场的辨认情况。20、光盘,证明赌博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讯问程序合法,无违法不文明行为。21、扑克牌一副,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开设赌场所提供赌具情况。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提供的赌博用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明治审 判 员 廉 娟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