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雅青,孙颖,孙席,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王重阳。被执行人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1785-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法定代表人金雅青。被执行人金雅青,女,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颖,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席,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41102-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法定代表人孙席。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8620-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面积290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建筑面积共计5877.3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3618.14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2259.16平方米)、面积5514.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面积290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4500003号,内容详见皖中信估字(2017)Z1-T004号土地估价报告]。二、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建筑面积共计5877.3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3618.14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2259.16平方米)、面积5514.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11、00061612、00××13、000616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8)第4500028号,内容详见皖中信房估字[2017]Z1-04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