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冯艳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冯艳章,黄艳花,靖文舟,王丽,梅祥胜,万文利,陈高升,卢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地址: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6764668201。法定代表人何彬,行长。被执行人冯艳章,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黄艳花,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址同上,系冯艳章之妻,被执行人靖文舟,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址同上,系靖文舟之妻,被执行人梅祥胜,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万文利,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址同上,系梅祥胜之妻,被执行人陈高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卢秋萍,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址同上,系陈高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艳章、黄艳花、靖文舟、王丽、梅祥胜、万文利、陈高升、卢秋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艳章、黄艳花、靖文舟、王丽、梅祥胜、万文利、陈高升、卢秋萍已按(2016)鄂11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