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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闲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闲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1168号原告: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杨秋蓉,质量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闲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洪术年。委托代理人:洪术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候菊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闲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禾九路150号(1#楼301室)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秋蓉,质量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闲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718号5幢。法定代表人:洪术年。委托代理人:洪术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候菊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闲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香满堂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