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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祥欧对刘海生、王立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祥欧,刘海生,王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41号申请人:沈祥欧,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刘海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王立光,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沈祥欧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海生、王立光名下15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沈祥欧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祥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海生、王立光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祥欧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