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赵与王义怀、乔翠英、王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赵,王义怀,乔翠英,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徐赵,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义怀,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翠英,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梅,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徐赵与王义怀、乔翠英、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王义怀偿还申请人徐赵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乔翠英、王梅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申请人负担1530元,被执行人王义怀负担1530元,执行费24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乔翠英住房公积金,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乔海波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审判员:乔海波刘鑫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在执行徐赵与王义怀、乔翠英、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王义怀偿还申请人徐赵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乔翠英、王梅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申请人负担1530元,被执行人王义怀负担1530元,执行费24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乔翠英住房公积金,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张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乔海波:同意终结本次。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