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瑞阳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审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5123号原告:孙瑞阳,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379H。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710D。负责人:陈昊序。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路1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54476362。法定代表人:李刚。上列原告诉三被告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在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平台的全部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资金25190元,该资金占用一年的利息(按照6%计算)1511元,总计26701元,被告1、2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在QQ群里有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纪商之业务员,以可以赚取投资利益为幌子,诱导原告在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设定的邮币卡交易平台账户,(孙瑞阳,黄河文交所账号:22×××70)自2016年8月29日,到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注入资金25190元。原告本以为该平台为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属于合法的。后来得知该种交易实际为期货交易,被告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交易管理上,由被告向原告等所有开户客户提供“黄河交易软件”,提供行情分析价格,挂牌交易商品,标准化合约等各类交易信息;组织机构采取会员制,通过会员招揽客户,在资金方面,与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签订数据接口和结算方面的协议,由银行提供数据结算业务,协助被告收取、划拨和分配客户交易保证金,该交易具有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方式为双向T+O交易,做市商机制、允许在建仓后平仓了结而无须实物交割等特征,实质为期货交易。而且该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交易资金并未入市交易。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明知未经国家期货监管机构批准,无合法期货交易经营权,仍为个人客户提供实质的非法期货交易服务,其行为严重违法。平安银行作为原告的开户银行,为原告的出入金结算提供了平台,未对原告资金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为非法交易行为提供了资金的入口和结算,造成原告的损失,具有严重过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期货欺诈责任纠纷。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