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李景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李景雷,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1701-1706室。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雷,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审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二纬路南侧五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景雷,经理。上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景雷、原审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而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恶意追加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但该公司并不承担实质性法律责任,被上诉人“拉管辖”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李景雷辩称,其所主张的股权为原审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故合同履行地为天津,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确定的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经二审询问被上诉人,其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享有原审被告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40%股权及三年经营权,其诉讼请求的基础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定期股权分配协议和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同时,被上诉人虽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但其在二审中自认其对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并无诉讼请求,不要求天津东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本案并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系被上诉人根据其于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协议要求上诉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履行义务的主体为上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综合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合同基础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认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