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卫民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黄卫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小区2号楼1—301室。主要负责人:翟畅,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卿,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顺,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卫民,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卿,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顺,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卫民、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建工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未与黄卫民签订任何合同,且黄卫民提供的证据显示是“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盖章,江苏省建工集团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2.江苏省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涉及工程所在地为山东临朐,黄卫民在江苏省建工集团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明显是规避管辖权,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工程,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江苏省建工集团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室,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江苏省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