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艳芬与郭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芬,郭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60号原告张艳芬,女,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郭伟,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艳芬与被告郭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 小 华人民陪审员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