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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艳芬与郭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芬,郭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60号原告张艳芬,女,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郭伟,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艳芬与被告郭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  小  华人民陪审员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