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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文明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2刑初5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明,男,1983年1月1日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口县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2月17日由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明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方伦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柳鑫到庭记录。被告人张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文明利用担任河口县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乡政府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森林补偿金)过程中,将河口县财政局下拨到该村委会下辖6个村民小组的森林补偿金人民币10.880789万元挪用于其私人承建的工程,进行营利活动。案后发,被告人张文明已将所挪用的赃款全部退缴莲花滩乡纪委,2017��2月17日被告人张文明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被告人张文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文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文明的自首情节、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文明辩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挪用的故意,其只是暂时借用,其认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明在担任河口县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期间,于2016年2月至8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乡政府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过程中,将河口县财政局下拨到该村委会下辖6个村民小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人民币10.880789万元挪用于其私人承建的工程,进行营利活动。另查明,被告人张文明在纪委找其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其挪用森林补偿金用于其私人承建工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明已将所挪用的赃款全部退缴莲花滩乡纪委。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关于张文明涉嫌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9日,莲花滩乡纪委接到群众来访反映“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张文明于2016年2月将中岭岗小组2013、2014年森林补偿金领走,中岭岗小��未领到该款”等问题线索。2016年9月30日莲花滩乡纪委安排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张文明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经初核,张文明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张文明进行谈话,张文明交代了违法事实,作了书面检查,并将赃款10.97485万元主动上交组织。2016年12月23日,莲花滩乡纪委将案件移送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河口县人民检察于2017年2月17日对张文明挪用公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当日传唤张文明到案。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文明被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张文明党员信息采集表、中共中岭岗村总支选举结果报告、莲花滩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报告、花名册、中共中岭岗村总支选举结果的批复、2013年和2016年岗位补贴调整核定的通知、莲花滩乡政府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文明于201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4月通过中岭岗村“两委”换届选举,当选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任期从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2013年4月通过连选连任,当选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任期从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2016年5月又通过连选连任,当选取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任期从2016年5月开始,以及张文明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河口县莲花滩乡政府的报账员。2008、2009年河口县林业局拨下来一笔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款,同时附着“森林补偿金分配表”。她发放过中岭岗等村委会森林补偿金,具体先由她通知各个村委会的干部提供集体经济专用账户,并让各个村委会根据“森林补偿金分配表”开具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到乡政府,然后乡政府财务室人员根据收据金额,从乡政府的账户上将森林补偿金拨付到集体经济专用���户内。村委会下面的各个村民小组要使用森林基金,就需村民小组召开“一事一议”会议,对森林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的村民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按手印,小组拿着“一事一议”的会议纪要和“森林补偿金”的请示到村委会,经村委会干部批准后,村委会再写一份“森林补偿金”请示并附着各村民小组领取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到乡政府,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才能把森林补偿金从村委会的账户上拨付到各个村民小组的组长手中。为了方便做账,她先要求村委会在申请拨付森林补偿金的同时,附有事先做好具有村民小组长签字并按了手印的“领取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她才会将森林补偿金拨付给相对应的村委会。所以才会出现村委会没有把钱发放到各个村民小组,而各个村民小组的小组长就已经在领取森林补偿基金兑现明细表上签��并按手印的情况。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财务资料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12月30日、2014年4月18日、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6日林业局分批转给莲花滩乡政府森林补偿基金为39.97993万元、40.1829万元、93.3710万元、82.006万元。2016年2月22日,通过支票转账支付给中岭岗村委会2013年6个小组第一批、第二批和2014年的森林补偿金共计15.57485万元。这笔款项被中岭岗村委会的副主任张文明领走了。中岭岗村共有8个小组,由于白岩一组、二组一直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所以她无法把中岭岗村8个村民小组的森林补偿金一次性领完,也一直拖到2016年2月份左右,才将资料齐全的6个小组的森林补偿金兑付。资料不全的2个村民小组资料齐全后,再来领取。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3月至今任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白岩三组小组长��中岭岗村委会白岩小组有森林补偿金,但他管理白岩小组期间没有领取过2013年和2014年森林效益补偿金。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合计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张某1”是他签的,当时中岭岗村委会主任古某拿给他签时说,要先在兑现明细表上签了字才能领钱,所以他就签了。但是他一直没有领取2013年第一批、2013年第二批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2015年2月左右,白岩一、二、三组要做一个人畜饮水工程,经过三个小组村民开会,最后决定由他来做,工程从2015年9月份就完工了,但他一直没有领到工程款。2016年4月份左右,因他妻子和小孩生病急需用钱,他就找中岭岗村委会主任古某要他的工程款,后来由���委会的副主任张文明拿了1000元给他,说是要从小组以后兑现的森林补偿金里面扣除。5.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7月至今任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药马几一组副组长,张某2是组长,但是由于张某2长年在外打工,药马几的所有事情都是由他具体负责管理。他和张某2以及药马几小组的其他人员都没有领取过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合计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罗某1”不是他签的,手印也不是他按的,他也没有领到过兑现明细表的钱。莲花滩乡中岭岗村药马几一组关于森林补偿金使用的“一事一议”三次会议纪要(2013年3月17日金额3627元、2013��7月3日金额3646元、2014年6月21日金额7440元)上的“罗某1”是他签的,当时是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张文明叫他召集村民开会,让村民在上面签字并按手印,村民签字、按手印后,他就把这些会议纪要交给村委会副主任张文明。关于请求下拨白岩三小组2013、2014森林补偿基金的三份请示的内容是张文明弄好后,拿给他签字并按手印的。由于2012年药马几一、二、三小组建盖了一个共用的活动室,占用了王正芬的宅基地,后来提出1.5万元的价格向王某1购买基地赔给王正芬,三个小组共同协商从森林补偿金扣划,但张文明说森林补偿金没发下来,所以这1.5万元由张文明先垫付。王某1收了1.5万元后还写了收条,按了手印。2016年6月,他和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张文明合伙承包了药马几三个小组的主干道道路硬化工程,总长度2公里多,工程量80多万元。他与张文明合伙没有签订合��,工程合同是他与莲花滩乡政府签订的。在做这个工程时,张文明于2016年7月1日、11日、22日分三次出资13万元、2万元、1万元,他都记录在笔记本上,他不清楚张文明的钱从什么地方来。因为他没有钱,他只出资1.8万元。6.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6月任长虫坡小组组长,2016年6月换届任长虫坡小组副组长。在他任职期间,他没有领取过2013年和2014年的森林补偿金。他听熊某说,2016年7、8月份,熊某分两次向中岭岗村委会的副主任张文明共计领取过3万元,第一次是1万元,第二次是2万元用于修路。通过对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合计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罗某2”三个字不是他签的,手印也不是他按的,兑现明细表上的钱,他也没有领到过。莲花滩乡中岭岗村长虫坡小组关于使用森林补偿金的“一事一议”三次会议纪要(2013年6月28日金额9750元、2013年6月28日金额9800元、2014年6月28日金额20000元)上的“罗某2”是他签的,当时是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张文明叫他召集村民开会,让村民在上面签字并按手印,村民签字按手印后,他就把这些会议纪要交给村委会副主任张文明。关于请求下拨长虫坡小组2014年森林补偿金的请示,这三份请示上“罗某2”的字不是他签的,他也没有叫人帮他代签过。7.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他于1993年任长虫坡小组会计,2002年任长虫坡小组副组长,2016年6月换届任长虫坡小组组长。在他任职期间,他没有领取过2013和2014年的森林补偿金,但是小组在2016年7、8月份分别跟张文明拿了1万元和通过银行转账了2万元预支工程款,并且说好从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里面扣除。第一次拿的1万元写了收条,第二次收的2万元,他没有写过收条。8.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4月至今担任中岭岗村委会中岭岗小组组长。在他担任中岭岗小组组长期间,中岭岗小组没有领取过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但是在2016年8月份左右,他听中岭岗村监督委员会主任牛某说森林补偿金已经发放了,陶某也翻看了财务资料,说这笔款已经发放到中岭岗村委会,并且是由张文明领走的,明细表上有他的签名和手印。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合计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陆某”三个字不是他签的,手印也���是他按的,兑现明细表上的钱,他也没有领到过。莲花滩乡中岭岗村中岭岗小组关于森林补偿金使用的“一事一议”三次会议纪要(2013年6月20日金额2.09625万元、2013年3月20日金额2.107万元、2014年6月20日金额4.3万元),这三份会议纪要上的“陆某”不是他签的,但是“一事一议”这个会议中岭岗小组是召开过的。关于请求下拨中岭岗小组2014年森林补偿金的请示,这两份请示上“罗某2”的字不是他签的,他也没有叫人帮他代签过。9.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4月至今担任中岭岗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他的工作是监督村委会党、政、村是否分开,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具体,其中包括财政拨付的补偿金发放情况、村委会的资金收支等情况。2016年8月份左右,他在莲花滩乡政府开会时,听财政部门一个领导说莲花滩乡村民小组的森林补偿金已��发放了。他和陆某到乡政府的财务上查看,工作人员陶某说中岭岗村委会的森林补偿金已经拨到中岭岗村委会了,明细表有领款人陆某的签字和手印,监督人一栏还有他的签字,钱已经被张文明领走了,但陆某说他没有领到过钱。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合计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牛某”三个字不是他签的。10.证人古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0年4月至今担任中岭岗村委会主任。中岭岗村委会领导干部有村总支书记罗某3,他是主任,张文明是副主任。罗某3主要负责村上党政的全盘工作,他主要负责全村的社会经济、村财务审批等工作;张文明主要负责村上的财务,保管村委会��金,并帮村上各个小组领取上级下拨的各类补贴等工作。中岭岗村委会领取森林补偿金的程序是,首先由各个村民小组长召集各小组的村民开会讨论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参会的村民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按手印,然后小组写申请连着会议纪要一起交到村委会,村委会审核后再制作一份村民小组长领到钱的兑现明细表和申请,将这些材料交到乡政府才能领到补偿金。2013年和2014年的森林补偿金还没有发放,2016年5月左右,他问张文明什么时候发放,张文明说要等村委会各个小组的材料齐全了,才能到乡政府领钱,由于白岩一组和二组没有召开“一事一议”,故不能去乡政府领钱发放。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合计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古某”三个字不是他签的。1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3月至2016年6月间担任药马几二组组长。他在担任组长期间,没有领取过2013年和2014年的森林补偿金。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合计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金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金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杨某1”三个字不是他签的,手印也不是他按的,他也没有领到过兑现明细表上的钱。莲花滩乡中岭岗村药马几二组关于使用森林补偿金的“一事一议”有三次会议纪要(2013年3月28日金额892.1元、2013年7月4日金额897元、2014年6月22日金额1830元),这三份会议纪要上的“杨某1”不是他签的。三份关于请求下拨药马几��组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的请示上“杨某1”的字也不是他签的,他也没有叫别人代签过。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2月至今任药马几三组组长,前任在交接之前没有跟他说过森林补偿金的事,在他任职期间没有领取过森林补偿金。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莲花滩乡政府调取的中岭岗村2013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兑现明细表进行查看和核实,2013年第一批补偿金总额3.83955万元,2013年第二批补偿金总额3.8593万元,2014年补偿金总额7.876万元,但这三张表上“马某”三个字不是他签的,手印也不是他按的,他也没有领到过兑现明细表上的钱。莲花滩乡中岭岗村药马几三组关于使用森林补偿金的“一事一议”三次会议纪要(2013年3月27日金额1589.3元、2013年7月3日金额1597元、2014年6月21日金额3260元),这三份会议纪要上的“马某”不是他签的。关于请求下拨药马几三组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的请示,由于在2013年和2014年他不是小组长,这三份请示上“马某”的字也不是他签的。2012年药马几一、二、三组在建盖活动室时占用他的宅基地,小组在2016年3月份左右,花1.5万元向药马几三组的王某1购买了一块基地赔偿给他。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他以1.5万元的价格卖了一块宅基地给马某、王某2夫妻二人。2016年4月左右,张文明让他到新街莲源宾馆拿了1.5万元,当时他还写了一张收条给张文明。对河口县人民检察出具的收条进行查看和核定,确认该收条就是他写的,名字是他签的,手印也是他按的。14.2013、2014年森林补偿金的通知、补偿基金分配表、一事一议会议纪要、森林补偿金的请示、兑现明细表、记账凭证、进账单、收据、情况说明、银行卡��印件、明细,证实根据上级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省州列支公共管护支出为每亩0.25元,到县级管护补助支出中权属为国有的每亩4.75元,权属为集体的每亩9.75元。公益林权属为集体的经济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性支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并应根据核定的公益林补偿面积付到村集体,分配给全体村民;具体分配方案在乡镇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根据县乡两级的文件通知,2013年第一批森林补偿金分配情况为中岭岗村总面积9552亩,每亩标准4.875元,共计4.6566万元。第二批森林补偿金分配情况为中岭岗村总面积9552亩,每亩标准4.9元,共计4.6805万元。2014年森林补偿金分配情况,其中中岭岗村总面积9552亩,每亩标准10元,共计9.552万元。莲花滩乡中岭岗村中岭岗小组等进行“一事一议”会议纪要、森林补偿金的请示、森林兑现明细表等情况。河口县林业局拨付森林补偿金到莲花滩乡政府,莲花滩乡人民政府财务部门于2016年6月22日支付2013年第一、二批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15.57485万元给中岭岗村六个小组,收款人为张文明。同时证实莲花滩纪委在对案件核实过程中,张文明于2016年9月9日及时退回涉案款10.97485万元到莲花滩乡政府账户。莲花滩纪委于2017年1月23日将该笔森林补偿金兑现到中岭岗村委会6个小组(白岩三组、中岭岗小组、长虫坡小组、药马几一、二、三组)。15.委托鉴定书、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证、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对河口县莲花滩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中岭岗村委会2016年2月期间,列支森林补偿金15.57485万元的财务事实进行鉴定,确认河口县莲花滩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中岭岗村委会2016年2月期间,列支森林补偿金15.57485万元的账务事实存在。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将鉴定意见于2017年5月2日通知被告人张文明,被告人张文明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16.被告人张文明的供述,证实他是河口县莲花滩乡政府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他们村有森林补助款,自2010年以来他连任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的时候,乡政府的财务人员就要求村委会在领森林补偿款时,必须材料齐全。由于中岭岗村委白岩一组、二组的使用意见不统一,材料不齐全,所以上级拨付的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一直没有领到。直到2015年年底,莲花滩乡政府财务人员陶某同意把材料齐全的6个小组森林补偿款发放到村委��。由于村上没有对公账户,经村干部商量后,就以他个人名义在新街农信社开了一个账户。2016年2月,他将手续齐全的6个小组的补偿金共计15.51485万元从乡政府的账上报出来,存入到他的个人银行卡里面。他领到钱后,想等到白岩一组、二组的补偿金后,再一起发放给各小组。2016年6月左右,他和罗某1合伙承建药马几小组的村内道路硬化工程,长度约1公里,工程量50多万元。他和罗某1仅是口头约定合伙关系,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利润和共同承担亏损。工程合同是罗某1跟莲花滩乡政府签订的。工程开工后,罗某1没有钱投资,而工程急需用到钱,所以他就从6个小组的补偿金中陆陆续续将钱取出来,将这部分钱投到这个工程里,等乡政府拨付工程进度款后补进去。他和罗某1合伙做道路硬化工程时,罗某1做了账,案发后,罗某1把账交给了纪委。通过对检察院出示罗某1和他合伙做药马几道路硬化工程双方的出资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看和核实,他在这个工程中于2016年7月1日、11日、22日分三次出资13万元、2万元、1万元,一共出资了15万元。工程开工后,他从存森林补偿款的卡里陆陆续续取了10多万元放在家里,加上他自己的2万多元,筹了13万元支付工程款。由于2012年药马几小组在建盖活动室时占用马某的宅基地,小组花1.5万元向药马几三组的王某1购买了一块基地赔偿给马某,2016年4月29日,他拿了1.5万元给药马几小组的王某1,王某1还写了一张收条给他,并说要从以后发放下来的森林补偿金扣除。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出示的购买王某1宅基地的收条进行查看和核实,这张收条就是王某1收到1.5万元宅基地款后写的收条。白岩三组的张某1在做白岩石三个小组“人饮工程”时垫付��2万多元。2016年7月份左右,因张某1妻子和小孩生病急需用钱,张某1就找中岭岗村委会主任古某向村上借钱,后来由他拿了1000元给张某1,并说是要从以后发放的村民小组的森林补偿金里面扣除,张某1没有写收条给他。2016年8月份,因为长虫坡小组修建村民小组的生产用路急需要钱,长虫坡小组的组长熊某就来找他要钱,他拿了1万元现金给熊某,一个月后,熊某又让他打了2万元到熊某妻子罗国珍账户上,并且说好从2013年和2014年森林补偿金里面扣除。这两笔款熊某都写了收条给他。通过对河口县人民检察出示熊某的收条进行查看和核实,这两张收条就是熊某收到3万元款后写的收条。他将2013年和2014年的补偿金存到银行卡时,当时银行卡里面还有58.28元的余额,2016年2月24日,他将森林补偿金15.57485万元存入银行卡后,余额为15.580678万元,后来���从森林补偿金中拿了4.6万元给3个村小组用于村小组的支出,15.57485万元的森林补偿款只余下10.97485万元,2016年8月29日,卡里还剩余998.89元,故他需补进10.874961万元,扣除当时卡里余额58.28万元,最终他要补进10.869133万元。17.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文明的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案发时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明在任河口县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小组森林补偿金人民币10.880789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控被告人张文明挪用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文明在纪委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其挪用森林补偿金进行营利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明到案后,能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还被其挪用的全部款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被告人张文明系政府的委派,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现有在卷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文明虽是莲花滩乡中岭岗村委会任副主任,但其系国家机关委派到村委会代发森林补偿款,应��定为村委会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张文明在领到森林补偿款后,没有及时发放到村小组,而是将款项挪用支付工程款,具有挪用款项的故意。故被告人张文明关于“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挪用的故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元凤审判员  邱云霞审判员  罗惠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