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鑫华莲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云南超越油气勘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鑫华莲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井下作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7569011T。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超越油气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138号拓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481076XP。法定代表人刘金融,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鑫华莲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超越油气勘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88503.48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超越油气勘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