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宪文与付燕、李忠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文,付燕,李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宪文,住白城市。被执行人:付燕,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忠岩,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李宪文与付燕、李忠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