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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6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绵阳浩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浩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6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绵阳浩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新七区市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99986477L。法定代表人:冯丽蓉,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法定代表人:张永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绵阳浩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