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刑初60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602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臣,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2017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吴臣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牌照号为冀F×××××的黑色长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太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镇太平村二中东侧路口时,与张某2驾驶的牌照号为津K×××××的灰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臣及乘车人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认定,被告人吴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高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吴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张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臣目无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臣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庆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世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