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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伯伟与王天生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恢223号申请人伯伟,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天生,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本院作出(2005)解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05年7月8日生效,因被执行人王天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伯伟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告王天生已赔偿原告伯伟,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05)解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伯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晨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