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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开清、张启林等与吴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清,张启林,吴畏,杨思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452号原告:杨开清,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张启林,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黄梅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调查取证,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吴畏,男,1987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杨思通,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址九江市星子县,现住址黄梅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黄梅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杨开清、张启林与被告吴畏、杨思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杨开清、张启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开清、张启林与吴畏、杨思通庭外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杨开清、张启林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开清、张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杨开清、张启林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