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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与段某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1110号衣世界三、四楼。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与段某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7850.24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