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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卜海浪与胡云福、吴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海浪,胡云福,吴承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6269号原告卜海浪,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胡云福,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吴承英,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卜海浪与被告胡云福、吴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卜海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云福、吴承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海浪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云福、吴承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海浪撤回对胡云福、吴承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卜海浪负担。审 判 长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