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卜海浪与胡云福、吴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海浪,胡云福,吴承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6269号原告卜海浪,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胡云福,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吴承英,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卜海浪与被告胡云福、吴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卜海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云福、吴承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海浪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云福、吴承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海浪撤回对胡云福、吴承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卜海浪负担。审 判 长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