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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53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与宋斌、李云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宋斌,李云峰,吴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阳西路199号长河大厦。负责人:葛树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鸿钧,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斌,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李云峰,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吴骅,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与宋斌、李云峰、吴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云峰名下位于扬州市邗江紫荆苑13幢402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在邗江法院进入评估拍卖阶段,若有剩余价值,申请人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可依法参与分配。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骅名下位于扬州市运河北路12号3幢503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设有多个抵押且被多个法院查封,现不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斌、李云峰、吴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斌、李云峰、吴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吴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