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浙江海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荔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马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江电器有限公司,陕西荔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园凯。被执行人:陕西荔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马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荔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马镜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382民初99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乐清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陕西荔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荔县支行2xxxxxxxx65822账号存款536727.10元予以解除冻结,现本院已按委托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账号予以解除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7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