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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毛远丽与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远丽,王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504号之一原告:毛远丽,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忠,男,1973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毛远丽与被告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毛远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远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毛远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毛远丽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王 萍代理审判员  江文静人民陪审员  豆雨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