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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金假与李秋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假,李秋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294号原告:蔡金假,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李秋保,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假诉被告李秋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假及被告李秋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关注公众号“”